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申报方式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申报。
(二)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如PC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制式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的收据为申报凭据。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由纳税人将申报数据由PC机发送到申报前置机,申报时间为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采取此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电子数据书面报送(邮寄)主管征收所。书面申报信息与数据电文申报信息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资料为证据
二、办理纳税申报程序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须向办税服务厅购买相应的申报手册(内有各税种的申报表)。申报手册分为:外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三)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由专门办税人员持《办税员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申报;
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和未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处理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七日内),可同时按每日加收5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对纳税人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仍未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