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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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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位置:首页-涉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副本(注册登记执照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其他有关资料。
  (四)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纳税人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应当自开立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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