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改变隶属关系;
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9、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副本(注册登记执照副本);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其他有关资料。
(四)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纳税人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应当自开立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