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