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
二、 局长接待日活动通告
★ 政策公告
一、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问题
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三、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 涉税审批
一、退抵税申请
二、纳税人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
涉税通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醒
本月将是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最后一个月,友情提醒各位纳税人加紧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各管理科室或纳税服务大厅。
二、局长接待日活动通告
我局将于3 月15 日开展局长接待日活动,届时欢迎广大纳税人来咨询。地点:新浦办税服务大厅。
政策公告
一、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772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国税函〔2010〕3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国税函〔2010〕39号文,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地税局转发了通知并作出补充规定(苏地税函〔2010〕44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征管问题(苏地税规〔2010〕1号)
为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征管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享受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确认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汇算清缴时要补缴预缴时已减免的所得税。
(二)、企业预缴申报时,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申报办法,不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涉税审批
一、退抵税申请
办理地点:纳税服务中心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需要退还的。
2、在实行预缴或预扣税款的情况下,在汇算清缴时有多余的部分需退还。
3、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需退还的。
4、因纳税义务发生变化需退还的。
报送资料: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
4、汇算清缴申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的要附中介机构监证报告)
5、居民身份证(针对个人退税申请)
6、纳税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退(抵)税款的理由;申请退(抵)的税种、税额及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欠缴税款详细情况;纳税人申请退(抵)税款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退税批复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税务机关失误多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申请退税的,可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加算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法律责任: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二、纳税人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
办理地点:纳税服务中心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无法满足业务需要的。
报送资料: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
4、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法律责任:管理分局对冠名发票申请单位进行复查,如申请单位报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其冠名发票资格。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lyg.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连云港地税网站lyg.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