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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政 策 解 读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201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涉 税 审 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办理地点:纳税服务中心各办税大厅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按照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均可向税务机关提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
报送的资料:纳税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见附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意事项:纳税人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法律责任: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前扣除审批从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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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前扣除项
目简称 |
类别 |
报送资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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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金资产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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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银行存款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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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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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人失踪、死亡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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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催收磋商记录;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5、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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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债务重组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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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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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货盘亏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存货盘点表;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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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6、残值情况说明;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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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货被盗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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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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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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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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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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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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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程物资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比照存货损失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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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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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企业内部有关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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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累计折旧情况、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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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证明资料;2、法院裁定;3、工商部门注销证明;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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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3、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4、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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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3、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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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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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 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
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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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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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
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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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证明;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证明;3、法院强制执行记录;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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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
1、 担保合同
2、 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 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 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办 税 指 南
市地税局近期统一印制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12366服务热线》宣传册,纳税人可在各办税服务厅领取。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lyg.jsds.gov.cn。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lyg.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信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连云港地税网站lyg.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