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刊语
经过长期酝酿与精心准备,在这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的美好季节,“涉税信息月报”终于与广大纳税人见面了。“涉税信息月报”下设“涉税通知、政策公告、办税指南”三个栏目,是连接征纳双方的桥梁,是促进征纳和谐的枢纽,是传递最新涉税政策的有效平台。
近年来,按照“全面改进纳税服务,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工作理念,我局先后成立了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处、纳税人维权协会,这些部门的组建和一系列纳税维权服务工作的开展体现了连云港地税税收管理从“管制”向“服务”的成功转型。这不仅是管理方式的‘转身’,更是管理理念的进步。2009年,市局陈金池局长在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将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这样的工作目标需要我们今后的纳税服务工作看的更远、想得更深、做得更细。“新年凸显新气象,和谐服务新篇章”。面对各级领导殷殷嘱托和纳税人的热切期盼,2010年,我们希望通过“涉税信息月报”的及时发布,进一步畅通地税部门与纳税人的交流,进一步拉近征纳双方的距离,进一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同时也欢迎广大纳税人更多关注我们的“涉税信息月报”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此推动地税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和工作效率的进一步增强。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目 录
涉 税 通知 ★
政 策 公告 ★
办 税 指南 ★
涉 税 通 知
一、 2010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2010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二、关于变更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域名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的统一部署,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即将进行网站升级改版,改版后的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域名(网址)变更为lyg.jsds.gov.cn,原域名将与新域名并运一段时间后停止使用。
三、局长接待日活动通告
我局将于1 月15 日开展局长接待日活动,届时欢迎广大纳税人来咨询(新浦办税服务大厅)。
全省地税系统服务纳税人十二项局服务措施承诺
1、提供涉税信息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发票查询、涉税信息查询等服务。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公开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内容、时限和办理地点,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地税干部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3、推行网上办税服务。以财税库银联网为依托缴纳税款,为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提供便利。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逐步实现税务预登记、涉税申请、发票申购与验旧、发票开具、申报缴税、涉税审批、税务公告、纳税咨询、预约服务等税收业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4、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各地办税服务厅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
5、推行个性化服务。通过网站、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提醒。纳税人以函、电方式预约办理涉税事宜,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对老、孕、残及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特殊群体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开通绿色通道。对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6、简化涉税审批环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审批事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除依法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当场办结。
7、实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城区内或同一县(市)辖区内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冠名发票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8、简并征期、减少涉税资料报送。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半年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对采用 CA认证的网上申报纳税人逐步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9、实行查前告知、约谈、自查制度。除信访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对同一纳税人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稽查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同一属期不再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尚未完结的,暂不列入专项检查。对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约谈。对确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做到快查快结,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10、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对纳税人首次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建立纳税人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省辖市、县(市、区)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办税服务厅接待纳税人,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各地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信件由各级局长亲自阅处。各地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监察室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快速启动调查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12、严格执行地税部门工作禁令。严禁不征、少征、多征、转引税款;严禁不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法实施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收强制保全措施,以及不履行和延迟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利用工作便利、职务影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借占交通工具、住房以及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摘自省地税局网站)
政 策 公 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4、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6、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三、营业税、地方税减免税操作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操作程序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营业税和地方小税种于次年1月份办理减免税手续,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经批准的减免税税款抵交以后应纳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批复在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无论何种情形,均实行一次性审批,在减免税批复下达后,纳税人应按规定正常申报,但涉及的减免税税款可不入库。
(二)备案类减免税操作程序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税款可以暂不入库。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持续发生的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1)每年登记备案
纳税人首次办理备案登记的,在发生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从第二年起,纳税人在每年的1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的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同时将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统计表。
(2)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在发生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并附报地税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的减免税的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统计表。(摘自省地税局网站)
四、其他有关政策提醒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请于从本月开始至3月份内,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二)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2009年度需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
办 税 指 南
市地税局近期统一印制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宣传册,纳税人可在各办税服务厅领取。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lyg.jsds.gov.cn。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lyg.jsds.gov.cn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办税服务厅设有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信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登陆连云港地税网站lyg.jsds.gov.cn,了解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