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24号
房产税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
印花税
一、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工。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车船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综合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