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申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三)委托代征单位申报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票款结报手册。
三、办事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五、友情提醒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的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逾期申报纳税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查无下落者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将列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停止领售发票,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将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无效,但其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准延期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