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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办税指南
代开建筑业发票指南
发布日期:2009-12-20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一、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本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 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江苏省※※市建筑业通用发票》(以下 简称《建筑业发票》)。建设方凭当地的《建筑业发票》支付工程款项。

    二、《建筑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

     三、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发票》前对应征税款应先予征收。同时纳税人应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收、基金(费)纳税申报,对此前先予缴纳的税款作已缴税款处理。

     四、代开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税凭证;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须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工程项目登记表》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四)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协议;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五)申请人为分包方的,提供被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六)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七) 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和非法凭证入帐,无本地建筑业发票,不得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工程款。

   (八)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施工企业换取《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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